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債 權 人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bastian Beck 債 務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證據。( 如未約定利率時,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