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 債權人
-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ebastian Beck
- 債務人
-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證據。( 如未約定利率時,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