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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 當事人
    吳愫愫李光歷吳素秋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81號債 權 人 吳愫愫 債 權 人 李光歷 債 權 人 吳素秋 債 務 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吳愫愫、李光歷、吳素秋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惟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其餘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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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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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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