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81號債 權 人 吳愫愫 債 權 人 李光歷 債 權 人 吳素秋 債 務 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吳愫愫、李光歷、吳素秋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惟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其餘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