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 原告
    張沛元周郁茹丁子恩沈虹何曉玲李奎瑩林益靖蘇浩翔周雨磬李俊娜閻惟中梁台興張念祖張鎬哲巫勝義賴曉峰林長進王先宇吳坤璋
  • 被告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周郁茹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債 權 人 張沛元 債 權 人 周郁茹 債 權 人 丁子恩 債 權 人 沈虹 債 權 人 何曉玲 債 權 人 李奎瑩 債 權 人 林益靖 債 權 人 蘇浩翔 債 權 人 周雨磬 債 權 人 李俊娜 債 權 人 閻惟中 債 權 人 梁台興 債 權 人 張念祖 債 權 人 張鎬哲 債 權 人 巫勝義 債 權 人 賴曉峰 債 權 人 林長進 債 權 人 王先宇 債 權 人 吳坤璋 債 務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郁茹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子恩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虹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曉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奎瑩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沛元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益靖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浩翔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雨磬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俊娜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閻惟中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台興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念祖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鎬哲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勝義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曉峰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長進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先宇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坤璋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