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債 權 人 張沛元 債 權 人 周郁茹 債 權 人 丁子恩 債 權 人 沈虹 債 權 人 何曉玲 債 權 人 李奎瑩 債 權 人 林益靖 債 權 人 蘇浩翔 債 權 人 周雨磬 債 權 人 李俊娜 債 權 人 閻惟中 債 權 人 梁台興 債 權 人 張念祖 債 權 人 張鎬哲 債 權 人 巫勝義 債 權 人 賴曉峰 債 權 人 林長進 債 權 人 王先宇 債 權 人 吳坤璋 債 務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郁茹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子恩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虹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曉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奎瑩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沛元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益靖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浩翔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雨磬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俊娜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閻惟中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台興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念祖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鎬哲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勝義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曉峰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長進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先宇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坤璋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