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
- 債權人
- 張沛元
- 債權人
- 周郁茹
- 債權人
- 丁子恩
- 債權人
- 沈虹
- 債權人
- 何曉玲
- 債權人
- 李奎瑩
- 債權人
- 林益靖
- 債權人
- 蘇浩翔
- 債權人
- 周雨磬
- 債權人
- 李俊娜
- 債權人
- 閻惟中
- 債權人
- 梁台興
- 債權人
- 張念祖
- 債權人
- 張鎬哲
- 債權人
- 巫勝義
- 債權人
- 賴曉峰
- 債權人
- 林長進
- 債權人
- 王先宇
- 債權人
- 吳坤璋
- 債務人
-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郁茹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子恩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虹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曉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奎瑩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沛元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益靖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浩翔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雨磬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俊娜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閻惟中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台興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念祖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鎬哲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勝義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曉峰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長進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先宇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坤璋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