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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1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92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文祥
債務人
QCOM TECHNOLOGY INC.
債務人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下同)陸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捌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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