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建勳 債 務 人 采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徐堅 人 債 務 人 簡徐懋 債 務 人 林紫雲 債 務 人 喝采生活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徐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