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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勝忠、魏明煌

  • 當事人
    海山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1號債 權 人 海山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勝忠 債 務 人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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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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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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