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1號債 權 人 海山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勝忠 債 務 人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