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9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33號
- 債權人
-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柏
- 債務人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聲請人即債權人僅得請求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