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 債權人
- 佑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利
- 債務人
- 驛榮企業社
- 債務人
- 李慶香
- 債務人
- 張世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聲請之債務人是否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榮共三人?本件請求金額中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榮各應給付之金額若干?如係向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個人請求給付時,應提出相關請求原因及釋明之證據。
二、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