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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有利

  • 原告
    佑晟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驛榮企業社法人李慶香張世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債 權 人 佑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利 債 務 人 驛榮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慶香 債 務 人 張世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聲請之債務人是否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榮共三人?本件請求金額中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榮各應給付之金額若干?如係向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個人請求給付時,應提出相關請求原因及釋明之證據。 二、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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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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