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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債權人
佑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利
債務人
驛榮企業社
債務人
李慶香
債務人
張世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聲請之債務人是否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榮共三人?本件請求金額中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榮各應給付之金額若干?如係向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個人請求給付時,應提出相關請求原因及釋明之證據。

二、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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