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威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金發 人 債 務 人 吳明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