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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鮮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雄
法定代理人
李家鳳
法定代理人
周更蓮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91109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3911097。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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