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鮮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雄 法定代理人 李家鳳 法定代理人 周更蓮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91109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9,0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3911097。 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