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孋顏生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思玗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劉芷菁
一、債務人孋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聲請人若對於相對人孋顏生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林思玗、劉芷菁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