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債 權 人 王明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峻賢、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豐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展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汐冠晶電能有限公司、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峻賢、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豐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展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汐冠晶電能有限公司、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分別設於桃園市龍潭區、新竹縣竹北市、台北市中山區、台南市北區、新北市汐止區,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