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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江聰龍
債務人
鈞圓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洪瓊瑛
債務人
債務人
王敏珊
債務人
賴騰翔
債務人
周靜芝

一、債務人鈞圓國際有限公司、洪瓊瑛、王敏珊、賴騰翔、周靜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借據第一筆至第四筆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鈞圓國際有限公司、洪瓊瑛、王敏珊、賴騰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元,及依聲請狀附表借據第五筆至第六筆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不服上開支付命令之內容,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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