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靜宜即豐滿早餐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債 權 人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債 務 人 林靜宜即豐滿早餐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加盟契約條款內容。 二、債務人負責人林靜宜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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