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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吳伯雄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晉嘉
  • 被告
    莊理榮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圓貳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肆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6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莊理榮 債 務 人 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圓貳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瑞士法郎伍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陸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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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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