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 債權人
-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勁麟
- 債務人
- 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請更正債務人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正確名稱,聲請狀漏列「有限」。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