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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債權人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勁麟
債務人
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請更正債務人非思不可行銷有限公司正確名稱,聲請狀漏列「有限」。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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