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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債權人
瑞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興
債務人
陳育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訂立之服務保養契約內容。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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