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債 權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債 務 人 黃國展即蒂芬妮舒眠生活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蒂芬妮舒眠生活館負責人黃國展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