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債 權 人 蔡穗秦即富秦企業社 債 務 人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合約約款向債務人請款之釋明( 如請款單、分包工程驗收單、估驗計價單影本等) ,並應說明本件所請求之債權係合約中何部分之金額。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