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債權人
蔡穗秦即富秦企業社
債務人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合約約款向債務人請款之釋明( 如請款單、分包工程驗收單、估驗計價單影本等) ,並應說明本件所請求之債權係合約中何部分之金額。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