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 債權人
- 蔡穗秦即富秦企業社
- 債務人
-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義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合約約款向債務人請款之釋明( 如請款單、分包工程驗收單、估驗計價單影本等) ,並應說明本件所請求之債權係合約中何部分之金額。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