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原告張金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 請 人 張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股票發行人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聲請人為持有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之人之掛失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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