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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請人
張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股票發行人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聲請人為持有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之人之掛失證明文件。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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