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 請 人 台韓美味食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歆茹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台韓美味食│國泰世華銀│107年10月30 │35,910元 │6133370 │ │ │ │堂餐飲有限│行後埔分行│日 │ │ │ │ │ │公司 邱歆 │ │ │ │ │ │ │ │茹 │ │ │ │ │ │ ├───┼─────┼─────┼──────┼─────┼─────┼──┤ │002 │台韓美味食│國泰世華銀│107年10月30 │15,614元 │6133371 │ │ │ │堂餐飲有限│行後埔分行│日 │ │ │ │ │ │公司 邱歆 │ │ │ │ │ │ │ │茹 │ │ │ │ │ │ ├───┼─────┼─────┼──────┼─────┼─────┼──┤ │003 │台韓美味食│國泰世華銀│107年10月30 │7,970元 │6133372 │ │ │ │堂餐飲有限│行後埔分行│日 │ │ │ │ │ │公司 邱歆 │ │ │ │ │ │ │ │茹 │ │ │ │ │ │ ├───┼─────┼─────┼──────┼─────┼─────┼──┤ │004 │台韓美味食│國泰世華銀│107年10月30 │63,857元 │6133373 │ │ │ │堂餐飲有限│行後埔分行│日 │ │ │ │ │ │公司 邱歆 │ │ │ │ │ │ │ │茹 │ │ │ │ │ │ ├───┼─────┼─────┼──────┼─────┼─────┼──┤ │005 │台韓美味食│國泰世華銀│107年10月30 │56,091元 │6133374 │ │ │ │堂餐飲有限│行後埔分行│日 │ │ │ │ │ │公司 邱歆 │ │ │ │ │ │ │ │茹 │ │ │ │ │ │ ├───┼─────┼─────┼──────┼─────┼─────┼──┤ │006 │台韓美味食│國泰世華銀│107年10月30 │48,805元 │6133375 │ │ │ │堂餐飲有限│行後埔分行│日 │ │ │ │ │ │公司 邱歆 │ │ │ │ │ │ │ │茹 │ │ │ │ │ │ └───┴─────┴─────┴──────┴─────┴─────┴──┘ 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