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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4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第三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請人
劉哲男
相對人
中晏生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第三人對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第三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八年度司司字第二四八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並已取得鈞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卷內相關文件。

三、經查,第三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堪認第三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第三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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