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文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李文舜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8年4月11日以108年度 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20元,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9,5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 期清償15,90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453,68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250,658元之7.26%, 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2,206,895元之20.56%。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19,692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973,680元後,尚不足153,98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53,680元。另參 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汽車一部(車號E0-4208、1988年出廠)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 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0日(108) 南壽保單字第C1153號函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文翔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31,920元,並有文翔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影本及彰化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林口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各階段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依序為29,400元、22,420元及16,020元【此係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31,920元扣除各該階段還款2,520元、9,500元及15,900元計算而得;並包含第一階段分擔二名就學子女之每月扶養費共14,700元及第二階段分擔扶養一名就學子女之每月扶養費7,350元在內】。而 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然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 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9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5,500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 核之,可認聲請人前開各階段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如依前開規定計算,則本件聲請人第一階段(即第1期至第44期)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500元×1.2)+(15,500元×1.2×2人÷2人)=37,200元; 第二階段(即第45期至第60期)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500元×1.2)+(15,500元×1.2÷2人)=27,900 元;第三階段(即第61期至第72期)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500元×1.2)=18,600元】,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支出尚屬合理,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31,920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各階段(聲請人按其二名就學子女自大學畢業之時點,而提出分階段之更生方案)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依序為29,400元(第1期至第44期 )、22,420元(第45期至第60期)及16,020元(第61期至第72期)後尚餘之金額分別為2,520元、9,500及15,900元,且聲請人已將系爭餘額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20元,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9,5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5,900元,共計6年即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53,68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8年11月11日所製作併公 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82%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147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553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925元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9.05%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480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1,810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029元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31%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361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1,359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75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63%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167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630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54元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93%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149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563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943元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28%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133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502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840元 (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80%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71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266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445元 (8)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53%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39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145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43元 (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7.78%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448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1,689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827元 (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61%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66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248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415元 (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71%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119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447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749元 (1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41%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86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324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42元 (13)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49%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88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332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55元 (1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債權比率:0.33%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8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31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2元 (1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89%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73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275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460元 (16)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比率:3.43% 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金額:86元 第4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金額:326元 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45元 (17)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債權比率:0.001% 第1期至第44期合計清償金額:1元 第45期至第60期合計清償金額:2元 第61期至第72期合計清償金額:2元 附註事項: (1)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總額及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總額(不包含編號17債權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在內 ),均含尾差1元,請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 (2)因編號17債權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債權比率僅0.001%,故均以各階段還款總數列計,並請債務人與債權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當事人自行協調還款期間及方 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