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簡傳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1 活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4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5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6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17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18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19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20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1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8年3月12日以107年度 22 消債更字第40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3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4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500元,共計6年即 25 72期,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6 債權總額1,424,358元之22.75%,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7 債權本金1,296,135元之25.0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28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9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068,203元,扣 30 除必要生活費用905,412元後,尚餘162,791元,低於 31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24,000元。另參 32 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汽車二部(車號 33 AND-8153、2004年出廠;車號2099-VF、2006年出 第一頁1 廠)、機車二部(車號619-KWQ、2013年出廠;車號 2MKF-3753、2016年出廠)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中 3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4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17,157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 5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6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7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8年4月1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0758號函、中國人 9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日中壽保規字第 10 1080001077號函、本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與 11 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 12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13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榮越工程行,係有薪資、執行業 14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 15 列平均每月收入為33,825元,並有榮越工程行出具之 16 薪資所得證明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勞 17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保 18 薪資,並無明顯較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19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20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9,765元(包 21 含分擔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扶養費在內)。而 22 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惟經 23 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 24 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25 活費14,666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 26 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 27 核之,可認聲請人前開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 28 【如依前開規定計算,則本件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 29 支出為:(14,666元×1.2×1人)+(14,666元×1.2÷2 30 人×2人)=35,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每月所 31 列之必要活支出尚屬合理,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32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3,825元, 33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9,765元後,尚餘之 34 4,06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 第二頁1 請人除願再行樽擳支出以增加還款金額外,並願將前 2開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3 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 4 17,157元,分期納入更生方案,故提出每月還款 5 4,500元之更生方案。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6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7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8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 9 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10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11 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 12 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於不考慮清 13 算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本件聲請人依前開規定,其更 14 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僅須逾278,530元【計算 15 式:(33,825元-29,765元)×72期×9÷10+(17,157 16 元×9÷10)=278,530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法院 17 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而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 18 生方案觀之,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已達 19 324,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 20 之能事。 21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22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23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24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25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26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7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28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29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30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31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3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3 官提出異議。 3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第三頁1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 附件一:更生方案 3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4,500元,共分72 4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5 為324,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 6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8年4月22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 7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8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9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10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1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債權比率:4.35% 13    每期清償金額:196元 14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債權比率:5.70% 16    每期清償金額:256元 17 (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債權比率:1.90% 19    每期清償金額:85元 20 (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債權比率:88.06% 22    每期清償金額:3,963元 23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24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5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6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27  自己名義等情形)。 28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9  者,不在此限。 30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