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徐德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德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謝政義律師 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財產,以「向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4月30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08年6月11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一)就附表一所示之保單,截至108年4月30日止保單價值 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45,805元,此有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就附表一所示之保 單,經本院詢債務人同意,將於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解約後,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 權人。 (二)次查,債務人現年70歲,附表二編號1至7之存款不足 支應債務人一個月之生活費,非屬清算財產、不予處 分;編號8至12之財產無保單解約金或難以變價,可認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61號 財產所有人:徐德守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7241778856) 7333 元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7,333元 2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3980165433) 30224 元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0,224元 3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7244177730) 7748 元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7,748元 附表二: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61號 財產所有人:徐德守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臺灣銀行存款 695 元 2 郵政儲金存款 81 元 3 玉山銀行存款 44 元 4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429 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 97 元 6 第一銀行存款 48 元 7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78 元 8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500 元 據債務人陳報稱108年8月28日失效 9 華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05 股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 10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00 股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 11 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票 4000 股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 12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 股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