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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請人
陳瑞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寶桂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7年6 月23日、98年1 月5 日、98年4 月24日、100 年1 月10日、100 年8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120 萬元、126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104 年4 月7 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權利範圍:土地1/200 ,建物9/10),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權利範圍:土地1/4 ,建物全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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