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陳瑞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寶桂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7年6 月23日、98年1 月5 日、98年4 月24日、100 年1 月10日、100 年8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120 萬元、126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104 年4 月7 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權利範圍:土地1/200 ,建物9/10),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權利範圍:土地1/4 ,建物全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