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賴昭銑、江建良
-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正順
- 被告羅桂梅、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相 對 人 羅桂梅 關 係 人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建良 人 上一人 之 陳明欽律師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建良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7,944,156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等件為證。本院於108 年6 月1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建良之部分迄未見復,惟相對人羅桂梅具狀陳稱:其自106 年7 月5 日起,均有按月足額還款,從未間斷,履約未出現任何瑕疵,亦未有造成足使契約提前到期之瑕疵,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無契約上之依據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所稱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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