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聲請人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谷豐
相對人
楊志堅
關係人
琇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琇生

      吳富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另關係人琇鴻實業有限公司業經公司廢止,尚未選任清算人,自應以全體股東宋琇生、吳富政為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琇鴻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28,066,43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47684 號債權憑證、應收帳款受讓管理合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9 月2日、同年9 月27日發文通知關係人及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琇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琇生陳述意見略以:關係人與聲請人逾106 年6 月合約已期滿;關係人提出雙倍抵押品即票據及房子供擔保,房子設定500 萬元作擔保,聲請人並稱不會拍賣我們的房子,一再強調只是形式上擔保而已,而且聲請人每月由貨款扣還25萬元,另外有拿一筆50萬元現金取回嘉賓的跳票,房子的設定只是給公司一個善意的交代,前後已經還了聲請人270 萬元云云。惟查,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債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