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0號聲 請 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代 理 人 陳姵君律師 劉湘宜律師 相 對 人 林冠百 徐海蒂 關 係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