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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聲請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相對人
林冠百
相對人
徐海蒂
關係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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