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於知慶
- 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 代理人
- 劉湘宜律師
- 相對人
- 林冠百
- 相對人
- 徐海蒂
- 關係人
-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