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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聲請人
科大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嚴明英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債務人丁祖培所書立之107 年2 月6 日切結書還款計畫三項承諾,若任一項還款無法及時完成,本人願直接接受一切民事、刑事法律制裁並自請離職等內容並無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拋棄期限利益之約定,且抵押權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 年12月31日(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抵押債權尚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人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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