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澄芳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潘澄芳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依法登記在案。抵押標的物之所有權於108 年6 月19日信託登記移轉蔡雅雯,嗣後抵押物於108 年9 月12日移轉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茲債務人潘澄芳對聲請人負債4,069,47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擔保地號即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不動產之抵押權人為蔡雅雯而非聲請人,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