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許振燿
- 代理人
- 許原浩律師
- 相對人
- 美松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國
- 代理人
-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余淑杏律師、張又仁律師、蔡佩穎律師」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