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許振燿
代理人
許原浩律師
相對人
美松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國
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余淑杏律師、張又仁律師、蔡佩穎律師」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