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許振燿 代 理 人 許原浩律師 相 對 人 美松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國 代 理 人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余淑杏律師、張又仁律師、蔡佩穎律師」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