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貴輝
- 原告即、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 被告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貴輝、章修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5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貴輝 人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李貴輝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章修綱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 票字第55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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