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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抗告人
相對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貴輝
相對人
抗告人
相對人
李貴輝
抗告人
相對人
章修綱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

票字第55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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