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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1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55號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鑫沅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清 算 人 陳柏祥
相對人
陳柏祥
相對人
黃微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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