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94號聲 請 人 馥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柏勳 相 對 人 張元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本票到期日詳見附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尚有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59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請求 │ │ │ │(新 台 幣)│ │ │ │金額 │ ├──┼───────┼───────┼───────┼───────┼──────┼───┤ │001 │107年1月11日 │20,000元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1日 │6050909 │同左 │ ├──┼───────┼───────┼───────┼───────┼──────┼───┤ │002 │107年1月11日 │20,000元 │107年6月29日 │107年6月30日 │6050910 │同左 │ ├──┼───────┼───────┼───────┼───────┼──────┼───┤ │003 │107年1月11日 │20,000元 │107年7月31日 │107年8月1日 │6050911 │同左 │ ├──┼───────┼───────┼───────┼───────┼──────┼───┤ │004 │107年1月11日 │26,000元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6050906 │0元 │ ├──┼───────┼───────┼───────┼───────┼──────┼───┤ │005 │107年1月11日 │20,000元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1日 │6050907 │7944元│ ├──┼───────┼───────┼───────┼───────┼──────┼───┤ │006 │107年1月11日 │20,0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6050908 │同左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