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02號聲 請 人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麒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已於109 年1 月2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