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提出㈠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向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㈢向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志樺之最新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8年2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