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提出㈠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向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㈢向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志樺之最新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8年2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