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泰明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青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該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