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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請人
精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聲請人
業鐵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孝倫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孝倫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經鈞院107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精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4,由聲請人業鐵雷射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3,餘由相對人周孝倫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56號相關卷宗後,該案裁判費係由相對人即原告周孝倫繳納新臺幣(下同)11,296元,及該案原告周峻億、周國瑞分別繳納1,000元,而聲請人於該案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周孝倫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周孝倫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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