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曾語蘋
- 相對人
- 艾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品德(原名蔡孟樺)
- 相對人
- 陳鈞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900 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89年度乙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20 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89201 ),准予變換為102 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2 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20 萬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494 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