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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仁生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84年度裁全廉字第218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並以本院84年度存字第200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訴訟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李仁生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86年11月2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李仁生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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