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萬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臺幣11,6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追加起訴,現由本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57號假扣押卷、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34號限期起訴卷暨該卷所附相對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司法院歷審案件查詢表暨裁判書查詢、本院索引卡查詢表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