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8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黎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長峯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楊長峯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長峯與聲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准予在案,惟相對人楊長峯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楊長峯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長峯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全字第 114號民事裁定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業於民國108年8月21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由本院108年度補字 第1507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楊長峯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楊長峯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楊長峯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