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6號聲 請 人 施文亭 相 對 人 興囿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松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松坤(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為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就其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 第1 項規定之業務,則因該業務所衍生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自得由司法事務官一併辦理之,以求訴訟經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因原法定代理人許任劭於民國107 年10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之股東迄今尚未選任法定代理人,為避免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致程序延宕,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許任劭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本院審酌林松坤為相對人之股東,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