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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7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7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怡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巧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巧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鈞院108 年度全字第206 號民事裁定准予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108 年度全字第206 號民事裁定禁止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業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聲請人起訴,此有相對人於同年12月9 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檢附之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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