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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87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87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漢城
相對人
仁佳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進億
相對人
相對人
曾秀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六六四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89201),准予變換為一○二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2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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