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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9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794號

原告
楊俊龍
被告
林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之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如未繳納裁判費,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起訴不合程式,經裁定補正而不補正,則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日送達於原告,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9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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