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794號
- 原告
- 楊俊龍
- 被告
- 林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之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如未繳納裁判費,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起訴不合程式,經裁定補正而不補正,則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日送達於原告,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