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

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江政道
相對人
黎青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相對人於108 年8 月2 日被一名自稱為其阿姨之女子帶離家中後即去向不明,聲請人透過其友人輾轉得知相對人要與阿姨一起工作,拒絕返家、不願告知其行蹤,相對人顯然違背履行同居之義務,爰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命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等語。

二、相對人經通知後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為證,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相對人既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故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