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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繼瑜黃惠瑛周靖容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博顯
即被告
林均瓊
送達代收人
顏劭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莊秋霞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9,325,448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在卷可佐,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1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周靖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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