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博顯
- 即被告
- 林均瓊
- 送達代收人
- 顏劭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莊秋霞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9,325,448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在卷可佐,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1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