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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
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被告
謝仕壕即達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所涉承攬工程分別為:㈠址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1 樓之新建餐飲店面之設計及裝潢工程;㈡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4 樓之住家設計及裝潢工程。而觀諸原告所提出兩造就前揭㈠、㈡工程分別簽訂之室內設計整體規劃施工工程委任契約書第16條約定:「因本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頁、第53頁),此有前揭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顯見兩造就上開2 件承攬工程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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